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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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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科技报告、科研诚信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六类:
(一)省科技厅
(二)项目推荐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五)专业机构
(六)项目评审专家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基本职责是:
(一)项目组织、实施、服务、监督和评价;
(二)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委办厅局、省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滇单位、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所属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其他申请作为项目推荐部门的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项目推荐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协助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工作,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承担项目实施的法人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二)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对研发投入设置专帐进行明细核算,并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管理工作;
(四)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完成科技报告、项目资料呈交等工作;
(五)接受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和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二)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科技报告等,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三)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九条  专业机构是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机构。
专业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接受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评估、专家履职尽责、科研诚信等制度;
(三)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负责项目资料归档;
(四)受理各方对项目过程管理中所涉及的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异议、申诉和投诉、举报,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反馈,并开展信用记录;
(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出现的项目合同调整、延期、终止等重大问题,提出处置的意见建议;
(六)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动向跟踪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意见建议,协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项目评审专家是受省科技厅或专业服务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估、评价、评审,属于云南省科技人才专家库的专家。评审专家的基本职责是: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意见;
(二)保守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三)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等相关事项;
(四)遵守承诺书内容。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经费预算,在广泛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研究、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
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不少于50天。
第十二条  项目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对具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以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或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的后补助项目,省科技厅按照相关办法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立项及管理由承接下放权限的单位独立决策,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科技厅对项目实施总体绩效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二)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机构;
对于事关我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但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应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
(二)上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
(三)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
(四)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近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网络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向其项目推荐部门逐级申报。
涉密项目按照省科技厅涉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不通过网络申报和政务服务窗口受理。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政务服务窗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在线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
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第十九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初审工作,初审结果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查询;
(二)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在分管业务部门或专业机构提出立项建议或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提出进入项目库建议;
(三)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项目入库建议。资助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须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
(四)省科技厅通过科技信息管理平台,对审定项目进行公示后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条  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分管部门审核提出进入项目库建议,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审定,通过科技信息管理平台公示后,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科学合理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三年内没有纳入计划安排的项目,自动离库。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财政年度预算要求,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编制年度预算,建立预算库。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要求,从预算库中分批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完成会签、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及经费通知下达后2个月内,项目推荐部门、承担单位应与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就项目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经费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科技报告、验收方式、技术合同登记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提交承诺书。
后补助项目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提交报告情况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评价、调整以及验收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批。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项目,由专业机构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合同书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须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和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报省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
(一)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以致难以完成合同书考核指标的;
(二)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三)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过半基本没有实施项目的;
(四)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项目研究开发工作丧失必要性的;
(五)有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或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终止并作出处理。
(一)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二)承担单位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合同书内容,或不按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或者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在线提出验收申请和提交验收材料。由项目推荐部门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或专业机构申请验收。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二)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经费支出明细帐,重大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三)承诺书。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省科技厅批准的调整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完成80%以上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任务指标完成程度低于5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实际情况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通过验收的项目发放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在结果公示后30天内,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申请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获奖成果、登记成果等,作为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涉密成果按照省科技厅涉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管理。
省科技厅鼓励、支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和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的指导服务。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采取中期检查评估方式,对财政资助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多开展1次过程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开展过程检查。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制度。目标导向类项目在项目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诚信承诺、信用审查、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级,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四十一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省科技厅向承担单位下达终止通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经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
对承担单位拒不退回经费的,省科技厅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政经费。
第四十二条 对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承担单位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按照工作量与经费使用相配比或资金筹措比例的原则,确认支出后收回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
(二)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验收的,全额收回所安排的财政经费。
第四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结题的项目数进行记录,结题项目数累计数占承担单位在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比例超过10%以上的,降低项目承担单位科技计划信用级别。
第四十四条 省科技厅严肃追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暂停或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3-5年项目申报资格等惩戒,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弄虚作假申报项目,有套取、骗取财政经费等行为;
(二)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有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三)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工作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专业机构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五)项目组织实施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六)终止项目或项目验收不通过后不按要求退回财政经费;
(七)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不按合同书要求提交科技报告;
(八)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名单。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专业机构以骗取财政科技资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虚假信息,使申请人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经省科技厅查证属实后,将该专业机构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名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5日。2017年7月20日发布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省科技厅公告第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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