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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36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科技创新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要素集聚、科技创新产业培育、科技金融结合、创新创业培育扶持、科技保障民生发展等科技计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坚持以人为本、落实“放管服”要求,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绩效水平。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昆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分工负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安排下达(拨付),会同市科技局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和申报、项目申报指南的发布、项目立项到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条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项目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后补助和政策性后补助)、贷款贴息和投资风险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按照《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科规〔20191号)及相关专项管理办法和细则执行。
第二章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八条项目资金支持类别与方式具体如下:
(一)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重点聚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对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和条件保障水平。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支持。
(二)科技创新要素集聚计划。主要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与引进,从注重学术和技术向注重强调科技对产业的引领支撑作用方向转变,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撑。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支持。
(三)科技创新产业培育计划。以培育产业为目标,主要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等提供技术支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通过掌握与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和新技术产业化,将技术创新与业态创新结合起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支持。
(四)科技金融结合计划。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产业领域,重点围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等,通过市场机制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和投资风险补助方式支持。
(五)创新创业培育扶持计划。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搭建科研院所及高校发展战略联盟,深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支持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的建设,鼓励我市科技型企业参加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支持。
(六)科技保障民生发展计划。重点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等。强化民生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突出项目成果对社会发展、扶贫攻坚领域的贡献力,提升科技创新成果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能力。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等方式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别,于每年第3季度印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市属部门推荐的项目由推荐单位审核后向市科技局申报。
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项目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市属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推荐部门,应对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共同与昆明市属法人单位合作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中央驻昆及省属事业单位;
(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上年度有研究与试验发展资金投入,具备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自筹资金能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1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六)没有市级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同类在实施项目;
(七)有关项目申报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二) 具有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
(三) 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经项目推荐部门推荐申报。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网上在线申报资料与纸质申报材料结合的方式,实行纸质材料一次报送制。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密项目申报按照涉密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得通过网络申报。
第十四条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通过从“昆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取专家的方式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科技计划预算,结合项目评审结论、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年度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查核准后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第十六条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事前资助和事前立项后补助项目资金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可以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2.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3.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外部协作费:指研究开发过程中,本单位不具备条件,所发生的委托外单位开展试验和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7.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8.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研业务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以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云南省和昆明市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因公临时出国资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等制度,结合科研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统计范围,实行区别管理,不受零增长限制。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聘用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其他科研辅助人员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制。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2.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细说明,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2)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科研人员工作绩效,合理安排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
3)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单设比例限制,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4)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费用管理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科研人员工作绩效,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
第十八条计划管理费是市科技局为组织和管理项目,所开展的项目评审或评估、调研与交流、绩效管理与评价、购买服务、招标采购、监督检查、项目经费审计、项目验收、网络系统等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的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九条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企业,上述支出也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承担项目较多的单位要探索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支出、财务决算、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五章项目资金预算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项目资金预算书格式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应为货币资金,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预算应当按照资金支出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共同申报一个项目,应分别编列各单位项目资金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资金总预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预算实行分类评审。评审结论作为安排财政支持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审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立项。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单独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预算执行中确需变更或调整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项目资金预算总额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项目主要内容调整等原因确需对资金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项目推荐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市科技局调查核实(或组织专家评审)后审定批准。
(二)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资金预算总额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进行项目资金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项目推荐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但以下情况不得调剂:
1.对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预算的调剂;
2.对直接费用进行调减用于间接费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通过验收或准予结题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使用情况,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不通过验收、整改后才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或被挪用的财政资金,全部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应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申报、下达、使用、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情况的日常监管,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每年选取一定量的项目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管理;
(二)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三)未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
(四)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五)虚假承诺自筹资金,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六)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带帐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八)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
(九)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局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绩效制度,运用于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管理全过程。市科技局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对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第三方审计或管理服务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列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资金以及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昆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昆财教〔20062号)同时废止。此前立项并正在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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