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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重点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办法

根据《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和《云南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32号)的指导精神,并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644号)的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托重点优势产业,建设一批服务能力突出、商业模式先进、专业特色鲜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科技服务机构,加快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
(一)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技术创新联盟等机构。
(二)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专业化技术公共服务、检验、检测、标准、认证和计量服务、工程技术服务和专业化设计服务等机构。
(三)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推广与创业孵化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法律及相关服务等机构。
(四)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为科技活动提供的信息传输科技服务、互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机构。
(五)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为科技活动提供的货币金融科技服务、资本投资科技服务、保险科技服务、其他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
(六)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普服务、科技出版服务、科技教育服务等机构。
(七)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管理服务、科技咨询与调查服务、职业中介科技服务、其他综合科技服务等机构。
第二条  申请认定为重点科技服务机构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在昆明市辖区内注册,运营1年以上(含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服务规范;
(二)总资产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上年度科技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服务业绩明显等;
(四)有健全的人才队伍和服务设施。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专职人员比例不低于5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20%以上。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50平米以上(含50平米),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仪器设备;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填报
昆明市重点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统一从昆明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http://www.kmkjj.gov.cn)的《科技项目申报》中“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申报。
申请单位除在网络上完成申报外,还需要提交纸质的《申请书》及其要求提供的附件(双面编印,按顺序装订)一式7份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后报送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二)审查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查和会议评审,通过评审的,经市科技管理部门会议审议提出拟认定为重点科技服务机构,没有通过评审的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昆明市重点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申请书》;
(二)机构营业执照及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三)机构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机构人员名册,专职骨干人员(不低于5人)的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复印件);
(六)特定中介业务执业资质证明或科技服务资格证(复印件);
(七)机构上年度业绩报告(含项目服务清单、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以及服务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八)主要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
(九)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扶持奖励政策
(一)认定结果经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研究后,对拟认定的重点科技服务机构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或有异议并经核实处理后,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予以认定公告、授牌。牌匾统一命名为“昆明市重点科技服务机构”。
(二)经认定的昆明市重点科技服务机构,昆明市科学技术局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补。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条  服务与管理
(一)昆明市重点科技服务机构有义务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提交年度服务业绩报告并接受考核。
(二)昆明市重点科技服务机构在经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如撤销、并购、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终止其资格。
(三)已被认定的昆明市重点科技服务机构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示。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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